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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专利费用报销问题的解释

 湖南应用技术学院-科技处    2020/12/14 11:19:22    1245

按照《教育部 国家知识产权局 科技部 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》(教科技〔20201号)文件第二条第二款第五点“发明人不得利用财政资金支付专利费用”的规定,现将我校专利费用报销有关问题解释如下:

自本解释公布之日起,在教科技〔20201号文件发布之前立项到账的纵向科研项目,已预算专利费用的,不影响结题的前提下可以继续报销。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中未明确约定不能报销专利费用的,继续报销。

2020年度及以后立项的纵向科研项目,不得列支专利费用。

特此解释

 

附件:关于专利费用报销问题的解释